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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政府采購的六種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一)公開招標;(二)邀請招標;(三)競爭性談判;(四)單一來源采購;(五)詢價;(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財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認定競爭性磋商為政府采購的第六種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主要適用于采購需求中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shù)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過程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的價格評審采用低價優(yōu)先方法。

根據(jù)財政部辦公廳給山西財政廳《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關于“對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采購、財務和業(yè)務部門(崗位)責任,結合采購項目具體情況,依法選擇適用的采購方式,防止隨意采用和濫用采購方式”的答復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九條關于“中央預算單位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及達到招標規(guī)模標準依法可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由單位根據(jù)《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guī)定,自主選擇相應采購方式”的規(guī)定,無需財政部門審批。

(二)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一)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三)采購人書面推薦。采用前款第一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采用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shù)不得少于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shù)的兩倍。

(三)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適用于“先提供或獲得采購需求,后競爭報價”的交易機制。同時也適用于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的情形。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三)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fā)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由采購人依法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產生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

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根據(jù)財政部辦公廳給山西財政廳《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的答復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自主選擇相應采購方式,無需財政部門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多年來,競爭性談判形成了忽視法律程序、具有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特點的“主流運作模式”,《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法律程序未得到執(zhí)行,談判小組的職責未得到充分履行。隨著政府采購制度的完善,競爭性談判法定程序與主流運作模式之間適用政府采購制度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例如競爭性談判的“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是屬于資格預審、資格后審,還是一種特殊的資格審查。競爭性談判法定程序不適應我國的政府采購現(xiàn)狀,需要在政府采購修法時給予糾正和統(tǒng)一。

(四)單一來源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三)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項目,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根據(jù)財政部辦公廳給山西財政廳《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的答復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自主選擇相應采購方式,無需財政部門審批。

《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公開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按其規(guī)定提供有關申請材料。

(五)詢價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fā)出采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三)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fā)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詢價采購活動。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由采購人依法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產生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詢價。

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根據(jù)財政部辦公廳給山西財政廳《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的答復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自主選擇相應采購方式,無需財政部門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詢價也同競爭性談判一樣,形成了忽視法律程序、具有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特點的“主流運作模式”。

(六)競爭性磋商

競爭性磋商,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磋商仍然遵循“先提供或獲得采購需求,后競爭報價”的交易機制。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有的采購項目被財政部門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但是,根據(jù)《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的定義及第五條關于“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的規(guī)定,在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名義選擇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時,應注意“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對采購人單位屬性的限制性規(guī)定。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fā)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

由于《政府采購法》沒有關于競爭性磋商程序設計,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可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實行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即可以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節(jié)點要求,參照競爭性談判或公開招標方式細化采購程序。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由采購人依法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根據(jù)《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競爭性磋商評審方法為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的價格評審采用低價優(yōu)先方法。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符合“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情形的,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這里的采購過程是指磋商開始時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有三家以上,磋商過程中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在只有兩家的情況下,磋商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

根據(jù)財政部辦公廳給山西財政廳《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的答復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自主選擇相應采購方式,無需財政部門審批。

《招標投標法》規(guī)范的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而政府采購采用邀請招標要經過資格審查和隨機抽取程序,采購程序更復雜,采購效率也低。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墩少彿ā穼_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規(guī)定,使得采用競爭性采購方式也須審批。加之,我國政府采購采購方式之多,有的適用情形并無多大差異,但每種采購方式有其適用的采購程序以及評審方法,而且還存在法定程序與主流操作模式的差異。采購方式、采購程序、評審方法需要進一步理順,包括與GPA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和有限招標采購方式的銜接。

政府采購制度在我國實行二十年來,由于《政府采購法》關于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程序設計脫離實際,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乃至監(jiān)管部門所接受,形成了“主流操作模式”,而政府采購相關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又容忍主流操作模式,持續(xù)下去,依法采購成為一紙空談。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取消競爭性采購方式審批,整合采購方式,規(guī)范采購程序,或許將成為政府采購修法關注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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